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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西认证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认证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及自动失效管理程序 |
版 次 |
第C版 第1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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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AAC-QP-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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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
第PAGE1页 共9页 |
1 目的
制定本程序以确保AAC的认证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获证组织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产品认证、国推认证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的管理。各认证项目认证规则有另行规定的,按各认证规则执行。
3 职责
3.1 技术委员会负责证书的授予、保持及证书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批准。
3.2 行政客服部负责提出认证暂停、恢复、撤销的建议;
3.3 技委会负责对证书的授予、变更、暂停、恢复、撤销的建议进行审查和评定。
3.4 行政客服部负责证书以及暂停、恢复和撤销通知书的制作、发放,以及公司信息系统中证书状态的标识,必要时对相关证书进行收回和销毁。
4 工作程序
4.1 授予、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1.1 授予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认证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b)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资质;
c) 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再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 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e) 认证申请方已与AAC签署认证(再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及AAC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f) 认证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g) 组织应积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认证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需采取纠正措施,且方案正在得到落实;
h) 适用时,认证之日前一年内(至少),未发生过重大的违反法律法规、人身安全的事故(例如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产品事故、服务重大缺陷等);
i) 对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应在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实施前提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并有效实施HACCP,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对于再认证: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求:
--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在原证书有效期内良好保持并按期接受了AAC的监督审核;
--再认证的现场审核及不符合项关闭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实施完成。
4.1.2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内始终接受AAC的监督,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AAC的监督审核,如果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技委会做出保持认证资格的决定。
b)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AAC将变更要求以公开文件及其他方式通报获证组织,执行《申请受理与评审程序》,并经AAC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服务运行满足变更的要求;
c) 需要换发证书情况下,执行《申请受理与评审程序》,经必要的审查(审核)和技委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获证(申请)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经技委会批准换发认证证书。
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b)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c)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增加、服务能力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
证标准要求;
d) 适用时,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 获证组织与AAC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4.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AAC提出扩大意向,AAC向获证组织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组织已知悉并理解;
b) 获证组织向AAC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变更申请表》和相关附件;
c)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AAC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符合认证标准;
e)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服务和产品,经AAC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审查)或技术评审符合认证领域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推荐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意见;
f) 经技委会评定,或技委会评定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报技术委员会批准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扩大认证范围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申请受理与审核程序》中3.3.2条的具体规定。
需要时,技委会应识别扩大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证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意见;
4.3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或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范围、现场、区域、生产线、主要过程、服务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环境风险或相关认证领域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管理体系、产品范围或服务范围中剔除掉;
b) 组织不再生产某类产品或不再提供某种服务
c) 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客户责任和整个认证领域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与客户协商,可以将不满足认证领域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4.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AA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变更申请表》,或技委会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 需要时,技委会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原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c) 经AAC技委会评定,认为获证组织缩小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要求,报AAC技术委员会批准,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d)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AAC修订认证合同;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需要时,技委会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e) 缩小认证范围的,AAC应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采取措施,并应对正式认证文件、公布的信息、标志的使用授权等做出所有必要的更改,以确保缩小的认证范围被清晰地传达到客户,并在认证文件和公布的信息中清晰地描述。
4.4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4.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
a)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证明材料须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材料;
b) 获证的管理体系、服务或产品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相关认证领域标准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等有效性的要求、产品认证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c)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注:一般情况下,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可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后续监督审核间隔时间不宜超15个月,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时实施监督审核,监督间隔时间可适当延长,如认证实施规则对监督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按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d) 未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本公司签发的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应证据;
e) 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技委会得到妥善处理,证明材料须附表述具体情况的报告;
f) 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等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证明材料须附相应材料或说明;
g)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要求予以暂停的,证明材料须附国家有关要求文件;
h)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或报销审核组成员差旅费;
i)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证明材料须附不再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分析报告或追踪审核报告。
j) 违反与AAC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条款内容。
k)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l) 其他不满足AAC认证要求的情况
4.4.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暂停认证资格,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和沟通以下信息:
–为结束暂停和恢复认证,根据认证方案所需采取的措施;
–认证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措施。
具体的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如下:
a) 行政客服部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以上情况,应在ERP系统内选择证书暂停认证的原因,并按4.5.1的要求将相关证明材料,将暂停申请上报技术委员会。
注: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组织,行政客服部应在监督审核时间超期后及时办理相关暂停申请;不再接受再认证审核的组织,行政客服部与客户沟通确认后,一般情况下应先暂停,也可以选择不提交暂停申请,待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b)技术委员会通过ERP系统审批暂停申请后,做出暂停认证的决定,同时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并将证书状态变更信息传递给行政客服部。
c) 行政客服部在查收到ERP系统获证组织数据库中证书状态变更后,应制作《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并发送给获证组织,要求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于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需报CNAS、CNCA,详见《认证信息管理程序》
e) 多数情况下暂停期将不超过6个月,并在《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中写明。未能按规定时限接受再认证审核办理的暂停,不能超过证书有效期。
f)暂停认证后,AAC应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采取措施,并对正式认证文件、公布的信息、标志使用的授权等做出所有必要的更改,以确保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产品仍持续获得认证。
4.5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暂停后恢复认证,认证机构应对正式的认证文件、公布的信息、标志使用的授权等进行所有必要的修改,以确保表明产品或服务仍保持认证的状态。如果恢复认证的条件是做出缩小认证范围的决定,则认证机构应对正式的认证文件、公布的信息、标志使用的授权等进行所有必要的修改,以确保缩小的认证范围被清楚地传达到客户,并在认证文件和公布的信息中清晰地描述。
4.5.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a)受审核方未在AAC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受审方签字确认的《审核日期确认单》;
b)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AAC就此事故进行追综审核的审核报告,表明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c)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AAC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d)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e)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4.5.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当获证组织在认证暂停期间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行政客服部应通知审核组或技委会安排及时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其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b) 审核组或技委会评审员在验证(必要时需进行现场验证)获证组织的纠正/纠正措施有效后,通过ERP系统提出恢复认证的建议,并附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并在对纠正及纠正措施验证有效后由技委会做出恢复认证的决定后,在ERP系统获证组织证书数据库中变更证书状态标识,并将变更信息发送给行政客服部。
e) 客服人员在接到恢复认证证书通知后,将证书状态变更信息传递获证组织,并作好持续的后续管理。
4.6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6.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a) 破产、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AAC有关规定的获证组织,证明材料须附违反AAC规定的具体说明;
b) 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函及对不符合纠正情况跟踪验证的情况报告;
c) 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情况,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超过《暂停认证证书通知函》中规定的暂停期限;
d) 发生影响质量、环境、职业安全、政府监管、安全等认证领域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证明材料须附相关调查分析(审核)报告。
e) 故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长期超标排放,造成恶劣影响的;
f) 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销证书;
g) 其他重大影响体系、产品或服务有效性的情况,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
4.6.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a) 行政客服部在ERP系统证书数据库中选择撤销认证的原因,并提交技委会。
b) 技委会审核后,负责将变更信息审批,作出撤销认证的决定并在ERP系统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行程客服部。
c) 行政客服部通过ERP系统在接收到技术委员会作的批准决定后,制作《撤销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发送到原获证方。
f)撤销认证后,AAC应按照认证方案的规定采取措施,并对正式认证文件、公布的信息、标志使用的授权等做出所有必要的更改,以确保没有任何信息显示该产品仍持续获得认证。
4.7 证书的自动失效
4.7.1 行政客服部定期获取数据库中的自动失效证书清单,组织评审公司确认识别自动失效证书(即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到期后且获证组织未提出复评换证的要求时,原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4.7.3行政客服部将自动失效证书清单交技委会,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加以失效标识,并在获证企业名录中删除。
5 相关的记录(见客服相关记录)
5.1 AAC-QP-011-001《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5.2 AAC-QP-011-002《服务认证申请表》
5.3 AAC-QP-011-003《森林认证申请表》
5.4 AAC-QP-011-004《产品认证申请表》
5.5 AAC-QP-012-001《证书变更申请表》
5.6 AAC-QP-012-001《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
5.7 AAC-QP-012-001《暂停认证证书资格通知函》